认为机场高速贷款早已还清,收费站继续收费不合法,李劲松律师将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(简称首发公司)告上法庭,要求返还10元高速费。日前,朝阳法院受理此案。据了解,此前朝阳法院就“高速费是否合理”问题,向首发公司发出司法建议,但至今“石沉大海”。
贷款还清即变为城市公路,应免费通行
李劲松在起诉书中称,2007年3月8日下午,他驱车行经高速公路前往首都机场时,在高速路收费口被被告工作人员“强迫”收取10元“过路费”。3月10日,他从公开资料中查询得知,首都机场高速路从1993年开始收费,修建这条公路的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是11.65亿元。该高速公路是由北京市与交通部于1993年合资修建的,前者使用市财政资金,后者则“赞助”车辆购置附加费。这两项均为国家财政出资。其后,北京市将路权划拨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,由该公司进行运营管理,独享这条公路的收费利益。
按照北京市交通部门提供的数字“2001年首都机场高速平均日交通量为8.6579万辆,年收入3.5亿元”计算,首都机场高速路至2005年底收入已超过20亿元,早已偿还完11.65亿元的贷款和集资款。
“按照规定,高速公路贷款修建,收费还贷,贷款还清即变为城市公路,免费通行。”李劲松指出,根据国务院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规定,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、还清有偿集资款的,必须终止收费。据此他认为,首发公司至今仍在高速路上设置挡杆儿收取费用的行为“没有合法根据”,违反了相关规定。其收取的10元属于不当得利,应予返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