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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一女研究生因打架丢学位 法院撤销学校决定

消费者报告》( 日期:2007-04-11 14:08)

【Userrate.com编者按】女研究生两次状告母校 法院判决西北民大60日内重新审核。

   女研究生两次状告母校 法院判决西北民大60日内重新审核。

    4月9日记者获悉,甘肃省首例研究生状告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,要求颁发硕士学位证书案有了结果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,判决撤销了西北民族大学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,要求该校对原告硕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。
 
     受处分丢了学位证

  女研究生状告母校

  2004年6月1日,西北民族大学(以下简称民大)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研究生张佳(化名)因接电话一事,与舍友赵丽发生口角,无意中将赵丽打伤。2004年9月20日,民大作出《关于给研究生张佳、赵丽违纪处分的决定》,但张佳并未接到该处分决定书。

  2006年6月,张佳完成研究生课程,成绩合格且通过了论文答辩。然而,民大以张佳曾打伤同学受到处分为由,不同意授予其硕士学位证书。无奈之下,张佳以学校从未告知自己处分情况,也未告知其应有的相关权利和申诉渠道,学校的行为程序违法为由,将民大告上法庭。

  被告行为违反程序

  法院撤销学校决定

  城关区人民法院2006年第一次审理后认为,被告作为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院校,可以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细则,但制度的制定应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精神,被告在其制定的《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》中,将受记过处分且无明显进步表现作为不予授予硕士学位的一个条件,且对明显进步表现的情形未作出规定,这一规定缺乏法律依据。被告也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宣布或送达处分决定书,该处分对当事人来讲是不利的决定,应当在作出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,被告的行为违反正当程序,其管理行为不具合法性。城关区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不同意授予原告硕士学位的决定,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。

  评定委员会不合法

  法院再撤学校决定

  2006年12月,在法院判决生效后60日内,民大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,对张佳硕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评审。参加评审的27位委员中有24位认为张佳在校期间与同学打架,伤害他人致轻伤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、法规及学校纪律,通过投票,决定不授予张佳硕士学位。

  张佳不服学校的决定,于2007年1月8日再次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决定,为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。

 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因于2004年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一次与同学打架行为,经过校方教育,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并改正了自己的行为,且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没有违纪行为发生,不构成不能获得硕士学位的法定理由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“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-25人组成,任期2-3年”。本案中,被告提供的2006届硕士研究生学位会议表决结果中显示该校学位委员会27人,与法定的组成人数不符,该表决结果不能产生效力,故在此基础上的评审结论不具有合法性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决定,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被告召集本校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硕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,作出具体行政行为。

来源:兰州晨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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